《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 典型案例公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2021-06-01 14:37:04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正式施行。湖北省高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法院2016年至2020年共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行政案例34380件,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挽救失足少年,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介绍,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特点为:一是从犯罪数量上看,五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占比较低,呈逐年下降态势;二是从犯罪类型上看,以暴力、侵财型犯罪为主,其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多发,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侵案件占主要类型,且以留守儿童居多;三是从犯罪形态上看,以共同犯罪、结伙作案为主,犯罪手段成人化;四是从犯罪年龄上看,低龄化趋势明显,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据了解,今年4月16日,湖北省高院正式挂牌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目前全省共有96家法院挂牌成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典型案例】

培训机构教师猥亵男学生 获刑3年半并被禁止从业

培训机构老师张某某,利用担任某地教育培训机构下设的学中心培训班老师的职业便利,趁在教室辅导学生之际,先后多次以手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对被害人男学生梁某进行猥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职业道德,利用卑劣手段,多次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还对张某某适用从业禁止。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从业禁止,契合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学成长提供了一方净土。

即使获得受害人父母谅解 杀害少女的男子仍被判死刑

2010年的一天晚上,某地未满十四岁的少女李某前往朋友处,经过乡村公路时,遇到饮酒后骑摩托车路过此地的被告人费某。费某见色起意,将李某挟持到路边数百米的田埂边,对李某实施奸淫。因害怕李某喊叫,费某用手掐住李某的脖子致其死亡。之后,为避免他人认出李某,费某将田埂附的柴禾放在李某的头部、胸部,点燃柴禾后逃离现场。2017年,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留守儿童的暴力犯罪,人民法院零容忍。在本案中,虽然被害人的亲生父母与费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但鉴于李某的生母在其出生几个月后就离家不归,其生父直至案发后才知其存在,被害人一直由他人抚养,其亲生父母均未对被害人尽抚养义务,该谅解不足以对费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费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 两名失足少年均走上正途

2017年6月2日,16岁男孩刘某辍学在家,在某县城一汽车修理厂门外,将一辆摩托车车钥匙拔走。同年6月3日,刘某将拔摩托车钥匙一事告知另一男孩张某,二人商议将摩托车盗走。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张某等人来到修车厂,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3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某系在校学生,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被盗物品也已返还给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等,具有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张某分别单处罚金人民2000元、3000元。

此案判决后法官回访,刘某现在一直在外务工,已能自食其力;张某回归校园,完成学业后,也已经成功就业。二人均走上正途,回归了正常的社会生活。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依法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监禁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审判宗旨,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男孩父亲去世母亲失踪

法院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徐某某2006年出生,6岁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后来徐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所在县的社区居委会召集徐某某的姑母高某某,及常年在外地的母亲吴某某协商并达成协议,待吴某某回原籍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后,再回该县S社区抚养徐某某。

可是后来,社区居委会、徐某某均与吴某某失去联系,吴某某至今下落不明。

徐某某在父亲患病期间跟随姑母高某某生活,但高某某年事已高,无力继续照顾徐某某。此外,徐某某还有一个成年的同父异母姐姐,徐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生活。社区居委会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监护人徐某某之母吴某某的监护资格,为徐某某指定监护人。

本案通过审理,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的母亲吴某某因逃避监护责任,致使徐某某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学和生活,依法撤销了吴某某的监护资格,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保局被判错误计算期限

新生儿终于顺利办了医保

2017年6月25日,王某某在S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因早产和呼吸困难住院,其家人预交了医疗费4700元(尚未与医院据实结算)。

同年9月13日,父亲王某甲为王某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登记,并于9月13日和9月15日两次到A区社保局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均被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对方说,根据S市新生儿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规定,王某某应当在2017年6月、7月和8月这3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9月13日、9月15日申请办理已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

王某甲认为A区社保局拒绝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区社保局按新生儿政策为王某某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在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按政策为王某某报销其出生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审理认为,A区社保局对三个月申请期限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S市A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职责,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记者 聂丽娟 通讯员 蔡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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