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产生的厨余垃圾可能要计量收费并实行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昨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适时总结推广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经验。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要在年底前制定调整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推进工作方案,尽快调整出台本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全省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积累经验。
其他各地也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切实把非居民厨余垃圾统管起来,尽快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全面监管,逐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机制改革。
通知指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下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
通知提到,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之一,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对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
此外,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通知还提出,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分级分类服务管理体系,严格计量收费,对拒缴欠缴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查处非法倾倒、运输和消纳,以及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垃圾分类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包括检查频率、执法主体、处罚标准在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记者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