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类单位和人员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规定》指出,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相关信息等。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等。
《规定》指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记者赵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