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喜提新车,一朝烧毁所有。试问卖车人,却道举证责任?近日,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在伍家岗区法院审结。
2015年12月,新某公司通过上海某网络公司向青岛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单价为150万元的路虎,并缴纳车辆购置税、安装踏板、购买保险等费用共计48万余元。可2016年8月,喜提新车的新鲜劲还没过去,车辆就在高速上发生了自燃,造成车辆及交通设施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新某公司、某汽车公司、某网络公司三方协商善后事宜,最终未达成协议。新某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某汽车公司辩称:该车虽然烧毁,并且消防部门出具了报告,认定了是电路导致起火,但是这只是起火原因,并不能证明是车辆质量缺陷导致起火,新某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车辆具有质量缺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案涉汽车在行驶中出现了发动机舱内电线短路,进而引起汽车自燃,而依据《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可以排除维护保养、人员活动等其他因素而确定起火原因系车辆发生短路故障。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该汽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故新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案涉汽车存在缺陷。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向原告新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合计170余万元。(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王栩 谭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