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15%以内
山西晚报| 2021-08-18 14:56:58

8月1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住建厅获悉: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标准出台。未来,山西省内建筑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

今后,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应结合区域的停车现状、机动车保有量水和停车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强度、道路交通承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交通需求管理等因素,采取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供给原则,合理划分停车分区。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15%以内。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普通商品房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户;医院的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 100方米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方米建筑面积。(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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