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实施以来深圳首位自然人破产人产生
深圳商报| 2021-11-10 08:18:35

11月8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将一份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深圳市民呼某手中,宣告呼某破产。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深圳产生的首位自然人破产人。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坚持还债至今,但仍负债100多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同时还需和兄弟姐妹共同出资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

鉴于自己资不抵债的状况,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呼某关于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据此,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某手中,正式宣告其破产。

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呼某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此次清算程序首案的裁定,为个人破产案件裁判树立了标杆。

“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是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的一小步,却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的一大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具有多重意义。首先,破产清算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本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激活,也使得本案债务人成为我国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其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3种程序,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意味着这3种程序都有了具体的案例支撑,实现了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全方位启动。(记者 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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