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近日,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亭旁中队重点针对辖区内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超量存储、异地存储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烟花爆竹经营部于亭旁镇亭旁大道售卖烟花爆竹,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地点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调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复查发现该烟花爆竹经营部未及时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展开立案调查并对该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杨某进行笔录询问。
杨某表示,因为过年烟花爆竹需求量高,所以选择人流量多的地方进行销售,执法人员要求整改后也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过年临时售卖也无不妥。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亭旁中队共计检查烟花爆竹经营部9家,发现异地经营商家2家。亭旁中队中队长陈模亮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全力推进烟花爆竹销售监管工作,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法律链接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