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将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主要产品是环氧氯丙烷,无色、有毒,终端下游应用广泛,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与中间体。
资料来源:环洋股份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内,环洋股份业绩实现爆发式增长,2017、2018年扣非归母在1亿元左右,2019年一步到位地增长到3.71亿元。
资料来源:环洋股份招股说明书
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我们对其业绩推动因素有了大致判断,极有可能是享受了化工行业“剩者为王”的福利。
招股书披露,2019年3月,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化工园区内发生安全事故,位于盐城市的江苏海兴(同行公司)年产13万吨ECH装置在响水安全事故后被关停,直至2020年二季度才开始陆续恢复生产。
这在客观上对发行人业绩有两大推动:
一是同行公司停产留下了产能空白,促成了发行人产销量大涨,2018-2020年销售分别为70,400.08吨、98,345.94吨、113,427.64吨;
二是供需平衡打破后产品涨价,2019年与2018年相比,发行人在单位成本下降-17.40%的情况下,单价还实现了9.35%的增长。
量价齐涨促成了发行人2019年业绩的爆发式增长。
从判断公司价值角度,我们非常有必要搞清楚发行人的这个“剩者”地位,究竟是靠实力还是运气获得的。
具体而言,对于危化品企业,其安全生产情况需要高度关注,只有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其“剩者”地位才能延续,靠实力维持业绩增长。
发行人招股书披露,“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未发生安全事故”。
资料来源:环洋股份招股说明书
我们颇感欣慰,看来发行人的“剩者”地位是靠实力获得的。
但我们还是不够放心,我们在研究新股的时候,都会去WIND金融终端点开各家企业的F9页面,里面有“公司新闻”一栏,仔细浏览跟公司相关的新闻。
通过里面的新闻线索,我们进行了延伸查询,发现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似乎不是公司说的那么乐观。
根据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2020年12月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周国连,约谈了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一家是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约谈中,两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汇报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责任追究、整改落实、举一反三情况……
根据这一官方新闻,我们理解,发行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
进一步查找,同样是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2020年9月21日,大榭应急管理局召开“9.19”环洋新材料中毒事件警示教育会,会议通报了“9.19”环洋新材料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件。
图片
官方新闻里面的“环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该是指发行人。
据此,我们理解,发行人在2020年9月19日发生了中毒事件。
基于上述官方新闻,我们认为发行人招股书存在虚假披露,官方新闻明明说发行人在2020年(报告期内)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2021年9月27日签署的招股书却说“未发生安全事故”,请注意,时间靠后的那次官方新闻说的是“事故”而非“事件”。
而且,出现中毒,说明跟人相关,机器设备不可能中毒,应该不是小事情。
再说,针对该事故,大榭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和警示教育,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进行了约谈,可能会是特别小的事情吗?
即便相关部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也无法改变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这一铁定事实。
我们认为发行人有必须披露相关事故的详细情况,以便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发行人在管控安全生产方面的水平。
而发生了安全事故后不如实披露,不仅会让人怀疑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还会怀疑企业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