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左某、李某先后进入南京某公司担任配送员,负责为客户提供上门开通手机卡业务。三被告人利用上述岗位便利,将其在为客户提供上门交付手机卡的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含有手机号码、验证码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至微信群内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新用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向秦淮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左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左某、李某利用为通信运营商客户配送手机卡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不特定用户个人信息及验证码并通过微信售卖以牟利,三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经过评议,审判长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针对本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三被告人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连带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