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拆除近半
信息新报| 2022-03-16 11:39:47

记者获悉,洛阳市城市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工作正有序推进,截至3月15日,私搭乱建建(构)筑物拆除率已达46.21%。

私搭乱建实质上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谋取个人私利的不法行为,不仅扰乱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也影响城市形象,损害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全面整治城市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有利于化解因私搭乱建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保护城市公共资源,推进文明社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助力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

目前,各城市区坚持“自拆+助拆”工作原则,在积极倡导住户自行主动整改的基础上,正在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现场进行辅助拆除,确保月底前全面完成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整治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这些行为被禁止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等行为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标准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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