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让女儿与保姆单独居住,可变更抚养权吗?
信息新报| 2022-04-15 10:17:39

龚律师:

2021年3月,我与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女儿被判给杨某,我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半年后,杨某再婚,对女儿不那么上心了,后来竟找来全托保姆陪同女儿在家里居住,接送上学放学。杨某自己则搬到男方的住处生活。杨某未能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我的抚养条件也不比杨某差,于是我提出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我,不料被杨某一口回绝。接着,我又征求女儿的意见,结果女儿也不愿意。请问,我若就此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读者 柯先生

柯先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尽管杨某没有尽心尽力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但由于女儿仍愿意随母亲杨某生活,因此如你诉至法院,法院本着尊重其意愿的原则,难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的同时,会考虑通过向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等方式,指出其应承担的义务。

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杨某委托保姆单独照顾年幼的女儿,忽视亲自养育和亲子陪伴,会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性格养成造成一定的伤害,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应考虑向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与女儿同住,亲自养育与陪伴女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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