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通告显示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18批次,涉及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速冻食品、饮料、豆制品及酒类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6次、涉及无锡市崇安区发珍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如皋市华康酒厂生产的糯米黄露酒等不合格样品12批次。
不合格产品信息显示:无锡市崇安区发珍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如皋市华康酒厂生产的糯米黄露酒,生产批号为2021/7/29,检测结果:酒精度||8.1%vol||5.0%vol~7.0%vol,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还可能是企业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如皋市华康酒厂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11月19日先后两次因“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分别罚款50000元和66000元;该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2021年9月14日因“标签、标示、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两次处罚金额均为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2021年12月29日,该酒厂因“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150元,没收违法所得46.2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记者 楚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