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刑罚。
2021年6月,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网上赌博、洗钱、走流水、充钱上分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手机银行账户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利。为谋取更大利益,周某诱使被告人齐某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齐某获利后,从中再提成。同年7月,齐某又介绍被告人王某接受周某管理,齐某教王某如何操作。周某提供渠道,王某按照操作获利后,周某从中提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周某获利4万余元,齐某、王某分别非法获利1万余元。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周某、齐某被该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齐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手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广大公民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该案三被告人就是最好的警示。
(通讯员 丁岚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