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和省个人住房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 530 号,批准建筑面积285.19平方米。实际建成占地面积面积为61.93平方米,建筑面积288.93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户房屋正立面、背立面、侧立面门窗与批准图纸不相符;正立面二层至四层擅自建设设备平台;背立面夹层、二层至四层擅自建设设备平台;侧立面二层至四层西侧梯间跳出 0.62 米×4.74 米;夹层深度超 2.36 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范和省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并提供《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范和省房屋北侧正立面二层设备平台(G-H/2-3)三层至四层设备平台(E-F/2-3),南侧背立面夹层、二层至四层设备平台(A-B/2-3),西侧立面二层至四层超建楼梯间挑出部分(C-D/2-3),夹层深度超出违建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6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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