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磊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信息新报| 2022-04-26 11:18:01

陈磊个人住房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 560-572号,批准建筑面积1588.68平方米,实际建成建筑面积1606.58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该户房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户地上建筑面积超15.2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超2.63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正立面夹层玻璃雨棚取消;背立面二、三层擅自增设阳台3间,约18.92平方米;侧立面二至四层超建梯间挑出部分0.6米×2.78米。2、顶标高建筑高度超0.06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26米,超合理误差范围。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陈磊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并提供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陈磊房屋二层至三层阳台(A-B/3-4、A-B/6-8)、二层至四层楼梯间(C-D/1-2)、后檐口超高处违建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6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监督电话:83889110

(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精彩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