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徐某和朋友李某由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带看了一套房屋。徐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房屋价格为193万元;房产经纪公司已为徐某提供房屋信息和看房服务,徐某对房产经纪公司的委托为独家委托;若徐某或其近亲属跳过房产经纪公司,私下与其介绍的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徐某按照房屋信息和看房服务表格中填写的出售价格的1.5%支付佣金。之后,徐某的朋友李某利用房产经纪公司的房源信息,跳过该公司,私下与卖方完成交易,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请问,房产经纪公司可以要求徐某赔偿吗?
读者 韦先生
韦先生: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人向委托人徐某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禁止跳单义务,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徐某在房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其本人及其朋友李某现场看房,在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之后,徐某本人虽未购买这套房屋,但是徐某的朋友李某购买了这套房屋。李某虽非徐某的近亲属,但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徐某本人及其朋友李某“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看房确认书系徐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因此徐某对房产经纪公司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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