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信息新报| 2022-04-26 20:22:04

当前,因就业及子女求学等原因,众多农村居民将户口迁至城镇,成为城里人。然而,作为城镇居民的他们,能否继续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呢?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堂姐弟间因宅基地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曹女士原系绩溪县上庄镇某村村民,后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至黄山市屯溪区。老家遗留有母亲生前建造的房屋一座,屋前有空地一块。曹女士退休后,经常回到老屋居住,并在屋前空地上种植一些蔬菜。一天,曹女士雇人将该菜地沿水泥路构筑围墙时,却遭到了堂弟曹先生的阻止。曹先生认为该空地原为集体防火塘,其占有一半份额,曹女士构筑围墙必须为他留出出入通道。而曹女士却认为该空地系其祖宅地基,由自己继承所有,构筑围墙系对祖宅地基的屋基墙进行修复,该空地与堂弟曹先生无任何产权争议,堂弟的阻扰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双方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曹女士一纸诉状将堂弟诉至法院,要求堂弟停止对自己修复屋基墙的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农村“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曹女士系城镇居民,而非该村村民,即使案涉菜地系其祖遗房屋旧址,但该房屋已于多年前倒塌,至今未新建其他建筑物,曹女士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案涉菜地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在该土地上加盖建筑物或构筑物。曹女士要求曹先生停止对其修复“屋基墙”妨碍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曹女士的诉请。

曹女士因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争地块上的祖遗房屋发生垮塌近70年左右,此后无任何第三方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案涉地块闲置多年的事实清楚。曹女士在案争土地上修复或砌筑水泥墙,从法律评断上系属利用土地建造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以财产的方式继承。但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使用宅基地的,也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汪程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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