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乐乐 王层裕 通讯员 江艳
本报讯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起各界广泛关注。4月22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戴某高空抛物罪一案,该案系奉化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戴某承认其在2月8日晚上7时左右,在家中与女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先从家门口楼道的窗户往下抛掷盆栽,后又从家中客厅南面窗户往小区内部道路抛掷陶瓷碗,对过路居民形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之后,戴某又不顾劝阻,继续向下抛掷塑料蒸笼及盛有糕点的陶瓷盘等物,致使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引擎盖受损。
案发后,戴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戴某对于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深感悔恨与自责,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该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审判员、区法院副院长许亚代说,“此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大家以此为戒,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