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大事,需要你情我愿,双方形成婚姻合意,强扭的瓜不甜。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采用欺骗、胁迫的手段,面对这样的婚姻该怎么办?
胁迫缔结婚姻 有权请求撤销
魏某和张某相识一段时间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偷拍了魏某的裸照,而魏某则以性格不合为由要分手,没料到,张某竟然用魏某的裸照向她求婚,还威胁说:“你不和我结婚也可以,我把这些照片散布出去,看你怎么见人。”魏某心想先结婚,然后找机会删除裸照再分手。婚后,魏某一直未找到机会。由于张某的性格既强势又偏激,以致于魏某惶惶不可终日。那么,魏某该如何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呢?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属于胁迫。本案中,张某以公开裸照、让魏某名誉扫地相要挟,迫使魏某违背真实意愿与他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胁迫。因此,魏某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由法院判决撤销她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有后悔权
孙某与女青年陶某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并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晚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陶某突然发作精神类疾病,被人送往精神病医院。原来,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多次入住医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孙某感觉受到了欺骗,因此想跟陶某分手。那么,孙某需要打离婚官司吗?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表明,法律并不限制重大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但要求其在结婚前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由于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孙某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孙某无需起诉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但必须自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一年才提出分手,则只能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诉讼离婚未成 分居一年准予离婚
邵某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两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便登记结婚了。但结婚没多久,两人便因生活习惯、家务等问题经常吵架拌嘴,感情出现裂痕。女方邵某无法忍受,便于2020年10月9日起诉离婚,但薛某不肯。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于同年12月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虽然法院没有判离,但邵某认为双方的感情无法挽回,遂搬回娘家居住至今。那么,邵某现在再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评析: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相反,如果不存在法定事由,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为了尊重婚姻自由,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民法典》对法定的离婚事由增加了一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邵某在第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就与薛某分居,距今已超过一年时间,因此,如果邵某现在再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