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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185号处罚决定书,常州西典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违反挥发性有机废气管理制度案被处罚4万元。
信用江苏官网载明:2022年4月11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洛阳镇工业集中区创新路25号从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项目的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项目1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注塑车间门窗关闭,但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处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记者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