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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于2020年7月1日起,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家庭共济账户成员可通过刷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家庭共济账户资金。家庭共济账户成员中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优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没有个人账户的,可直接使用家庭共济账户资金。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3)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4)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5)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6)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注意: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