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近万元!北海合浦县隆源食品坊生产销售不合格鲜味生抽被处罚
潇湘晨报| 2023-04-04 12:57:33

北海市


【资料图】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市监处罚〔2023〕91号)。合浦县隆源食品坊因生产销售的一批次“鲜味生抽”经抽检不合格,被罚款9500元。信息如下:

当事人:合浦县隆源食品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21MA5KFY1B5P

经营者:李德平

2023年2月6日,合浦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WT0026)显示“合浦县隆源食品坊”生产加工的“鲜味生抽”(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糖精纳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将该份《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HP2023027)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不合格“鲜味生抽”的库存。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08月18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号:GXZF0521000078)。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以成本价9元/L的价格生产了150L“鲜味生抽”,该批次食品经抽样检验,糖精纳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我局立案查处时止,该批次不合格“鲜味生抽”除去被抽检的2L,其余148L以10元/L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HP2023027)、合浦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WT002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HP2023027)、《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责改〔2023〕11400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

2.2023年2月1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4.经营者李德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吴小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 吴小春的《询问笔录》1份。

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4008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糖精纳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鲜味生抽”,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或第十五条三项情形的;...。” 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一般处罚裁量基准“处以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5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合浦县财政局 账号:86061141510495149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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