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陈女士存了41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款,同时开通了网银领取了U盾,存款到期,陈女士取钱时发现U盾是假的,账户里410万元不翼而飞。她要求存款行兑付自己的本息,银行称:你自己泄露个人信息,应自行承担责任,与本行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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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家里做生意,有一笔410万元的闲置资金暂时用不到,就想存起来赚点儿利息。
事发当天,张女士办理业务时,柜员推荐她开通网银和优盾,这样可以更方便资金的管理,在家就可以查看自己的存款情况。
张女士接受并同意了办理该业务,当时办理业务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个让人察觉不到的情况,本来张女士是在2号窗口办理的新业务。
陈女士签完字索要U盾时,2号窗口的柜员并没有将优盾交给她,而是要求她去3号窗口继续办理。陈女士不知所以,只能按着柜员的指示,来到3号窗口,3号窗口的柜员操作完,就将一个连排U盾交给了陈女士。
然后又从右后方的副台上,拿了个已经拆开的U盾外包装盒给了陈女士。
业务办理完之后,陈女士回到家,就将所有的有关存款的物品一起锁在了抽屉里,再也没有动过。
直到存款到期后,陈女士想将该笔资金转存,可当她办理续存业务时,却被告知她手里的U盾是假的。
陈女士当时就被吓蒙了,自己按着正常手续在柜台窗口办理的存款,U盾是办理业务的柜员亲自交给自己的。
这期间一直被自己锁在抽屉里,没有第二个人接触过,怎么会是假的?
随后一个更可怕的事实让陈女士欲哭无泪。她立马想到,U盾在自己自己这没有出问题,那就是被存款行的柜员给掉包了,那么存款是不是还在?
随后,陈女士查询账户余额的时候,发现自己的410万存款已经被人转走了。
陈女士认为,自己是正常办理的存款,但到手的优盾却是假的,那就肯定是该行的柜员从中做了手脚。
陈女士马上报了警,原来,当时给陈女士办理业务的那名2号柜台柜员,扣押了陈女士的真U盾,和3号窗口的柜员相勾结,给了陈女士一个假的U盾。
然后,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U盾交给了同伙,最后将陈女士的410万元全部转走。
柜员及同伙因涉案盗窃被抓,经审问该柜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的经过。
原来,涉案柜员利用工作之便,掉包了陈女士的U盾,又将密码泄露给同伙,造成陈女士410万元存款被盗取。
但犯罪嫌疑人已将陈女士的410万挥霍一空,追不回来了。
陈女士认为,钱是存在该行的,办理业务的柜员涉嫌犯罪和自己无关,该行应赔偿自己的存款及利息。
而存款行则表示,陈女士擅自将U盾交给他人,泄露了个人信息,因此造成存款的损失应由她个人承担。
在和存款行协商无果后,陈女士将存款行起诉!
一、那么,银行职员将储户存款转走,存款行是否有责任对陈女士的存款进行赔偿?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陈女士将410万元在该行窗口办理存款,该行出具存款单,双方依法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此后该行应履行对客户存款保障安全的义务,并对客户存款进行有效的管理。
因该行管理不善,造成本行柜员将储户的存款转走,已构成违约,因此该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典法》第577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该行应赔偿陈女士的410万元存款及利息。
二、银行辩称:410万元的转账是通过网上转走的,究其原因,是陈女士办理业务后将U盾交给了他人。
因此,存款被转走,是陈女士没有没有及时查询,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属于自身的过失,因此该行不承担赔偿储户存款的责任。
与该案有关的柜员已被刑事立案,陈女士的民事诉讼应该暂停,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案然后审理。
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与刑事案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继续审理本案。
根据《电子银行章程》14条:银行对于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银行将对此负责。
经审理认为,该行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对储户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陈女士因未妥善保管初始密码,为柜员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因此对自己的存款损失也负有部分责任。
该行柜员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地点实施的上述事实,说明该行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导致柜员利用工作之便与他人串通,将陈女士的存款转走,该行具有严重的过失。
一审,经审理判定,银行承担95%的违约责任,陈女士承担5%的违约责任,判决银行返还存款本金389.5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和存款行均表示不服,双方随后都提出了上诉。
二审,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维持了原判,驳回了2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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