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11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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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8月3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09.38万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查报告》。同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
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
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
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
会计处理。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公告日公司
占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本总额的比
总量的比例
(万股) 例
黄震 董事长 61.28 12.03% 0.016%
王基平 联席董事长 21.45 4.21% 0.006%
石琨 联席董事长 42.89 8.42% 0.011%
徐晓亮 董事 61.28 12.03% 0.016%
龚平 董事 18.39 3.61% 0.005%
郝毓鸣 董事 18.39 3.61% 0.005%
倪强 总裁(轮值) 36.77 7.22% 0.009%
胡庭洲 总裁(轮值) 36.77 7.22% 0.009%
唐冀宁 执行总裁 12.25 2.40% 0.003%
邹超 执行总裁 24.51 4.81% 0.006%
周波 执行总裁 24.51 4.81% 0.006%
冉飞 执行总裁 24.51 4.81% 0.006%
董事长助理(副总裁级)兼
蒋伟 16.85 3.31% 0.004%
董事会秘书
王瑾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张剑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胡俊杰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吴毅飞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诸炜红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孟凌媛 副总裁 16.85 3.31% 0.004%
张弛 副总裁 8.43 1.65% 0.002%
合计 20 人 509.38 100.00% 0.131%
注:
额的 1%。
额的 10%。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
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的20名激励对象授
予509.3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排。
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本次
激励计划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509.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
格-授予价格,为每股3.58元。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
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 2023 年-2025 年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度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合计
需摊销的费用
(万元)
注: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
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决议;
决议;
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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