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记者了解到,日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知》明确,广西各地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促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记者赵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