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宝宝跟着妈妈参加喜宴,被一壶开水严重烫伤,先后花去了数万元治疗费用。孩子家长找肇事者及当事饭店协商时,双方都在推脱,不承认自己的责任。5月31日,江苏睢宁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判决涉事饭店担责八成,肇事者担责一成,孩子监护人担责一成。
壶柄断裂 4岁孩子被严重烫伤
2020年11月,4岁的吴刚(化名)跟随妈妈参加同事喜宴。在就餐的过程中,同桌的张某使用水壶倒水,刚拿起水壶时,壶柄突然断裂,壶身掉落,壶中流出的开水大部分都泼洒到坐在张某右手边的吴刚身上,导致孩子臀部及双下肢等部门严重烫伤。
当晚,吴刚就被送往医院,并在该院住院治疗32天。入院诊断为:热液烫伤臀及双下肢7%TBSA,深二度。住院期间,家人共为吴刚花费医疗费1万7千余元。出院后,家人又带着吴刚两次前往上海进行激光治疗。
目前,孩子已基本痊愈,可是吴刚家人花去的数万元治疗费却没了着落。涉事饭店和张某均认为,对方应该为这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吴刚家人以孩子名义将某饭店及张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饭店担责八成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饭店未提供安全的就餐用具,未尽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在事发时未满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无法预见到壶柄会突然断裂,但日常生活中,开水壶等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物品远离幼童是基本常识,故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此外,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承担监护职责,其母亲在就餐时未能合理预见到在幼童身边使用开水壶的危险性,就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睢宁法院酌定由被告某饭店承担80%责任,原告吴某承担10%的责任,张某承担10%的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调整商业活动秩序的同时,依据诚信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在“合理限度”内,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于公共场所设施、物品的检查和维护,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和防范,最大限度消除安全威胁。(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睢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