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新规延期执行 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大河财立方| 2021-08-11 13:50:06

8月11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延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通知称,根据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有效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决定对《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执行日期向后顺延一个月,执行时间由2021年8月16日调整为2021年9月16日。

记者了解到,此前,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包括:

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以上新规除“调整有关提取政策”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原定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现今,该政策执行时间调整为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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