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于8月9日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1〕61号)。《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
182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19元)
二类地区:
177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18.4元)
三类地区:
172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17.9元)
四类地区:
167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17.4元)
什么是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
不包括哪些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增长幅度
本次调整后,全省一至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20元、1770元、1720元、1670元,较原来标准每档分别增长200元,四档平均增长12.97%;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为19元、18.4元、17.9元、17.4元,四档平均增长12.21%。
适用范围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维权渠道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四类地区
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二类地区(12个)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
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
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记者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