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半岛网记者了解,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银保监局依法处罚。
据银保监局调查,2021年5月20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标的为《XX经营批准证书》(编号第370103XXXX号),根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费率》,“标的风险系数”标的类型中不包含经营许可证,而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核保时按“现金、存款、银行账户、商业房产”的标的类型确定该项调整系数为“1.00”计算保险费并承保,该保单保费收入1500元。
因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11万元。另据悉,经银保监局调查,闫炳时任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非车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此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闫炳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