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加装最难的是“开头一公里”,群众意愿是关键。作为胶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样板工程”的澳门花园小区,“早改早舒心”不仅在改造前深入人心,改造后更是切实地得到了“舒心”的实惠。近年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断加大“老楼加装电梯”推进力度,这项“民心工程”是通过城市有机更新,推动既有住宅改造,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有效手段,是解决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群体上下楼难题的重要举措,既能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又能为存量住房赋予新的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新局面!基层党组织成民心工程“黏合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典型的居民共建、共享、共治事项,因此,需要基层组织在协调群众意愿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记者了解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澳门花园坚持用一本党章治好一个村,依据村规民约,通过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电梯加装决定。同时,制定“1名示范户+1名村民代表”入户动员机制,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入户讲解政策、解释相关标准,特别是针对83户非本村村民,村“两委”成员亲自包联,仅用两天时间做通全村446家住户动员工作,从2020年4月12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实施改造到4月30日首部电梯顺利启用,仅用18天时间,切实跑出了电梯加装的“胶州速度”。
李沧区多个小区加装电梯实现了三个100%,即民意调查覆盖率100%、居民表决同意率100%、缴费率100%。李沧区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组织老党员、退休干部、老街坊和其他社会群体组成服务团体,通过入户宣传动员、发放居民意向调查表、公示设计方案、召开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充分解释电梯加装政策、征求居民意见,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楼上楼下沟通的“桥梁”、电梯加装的“黏合剂”。
新成效!布局“先手棋”成片化、规模化加装模式
青岛抢抓被列入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的契机,探索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的成片加装模式,并在胶州市先行先试。胶州市将加装电梯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先手棋”,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强化联动,按照试点先行、梯次铺开的原则,目前已推进加装电梯300余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典型经验予以全国推广。目前,李沧区、平度市均借鉴此经验典型引路,由点及面,复制推广。
“为加强区(市)间相互学习借鉴,打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新局面,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总结了胶州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和做法,作为青岛市第一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复制政策措施清单,供各区(市)予以学习借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
新机制!居民唱 “主角”奏响电梯加装“和谐曲”
加装电梯工程虽小,但从意见协商到程序办理,环节众多,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为居民加装电梯提供全方位服务。
胶州市坚持共商共建,化解电梯加装“棘手事”,在具体工作中问需于民,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原则,从居民最关心的电梯安装位置、方案设计、资金筹措问题出发,开门征集“金点子”,制定电梯加装项目“菜单”,引导居民按需“点单”,方案敲定后在小区公示,接受居民监督评议,让居民成为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角”。
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在阜安街道东关小区加装电梯时,根据居民意见对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多次优化调整,最终装成镂空式,既安装方便、节约建设成本,又保证了楼道内采光、通风的需求。”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经过几年的探索,已经建立了从市级到社区各层级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层面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调度,各区(市)级层面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明确牵头部门,配置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街道、镇一级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组织协商、业务办理等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市级出政策、区级管落实、街道抓服务的工作机制。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部署,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工作调度,统筹市级相关部门、区(市)、街道等各方力量,形成接续攻坚、久久为功的合力,切实将好事办好,惠及更多市民。
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问答
1.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手续办理,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的摸查,建立工作台账;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组织协商、业务办理等工作。
2.问:《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其他类型住宅要求如下:
1.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
2.住宅底层为二层及以上网点或高度为7米及以上平台的,居民需经网点或平台入户,可依托网点或平台加装电梯。
3.依法依规建设的城镇旧村改造回迁房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集体)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产权单位能提供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4.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或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5.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当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按本《暂行办法》加装电梯。
3.问:居民之间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何进行表决?
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业主之间对加装电梯事项要进行充分友好协商,理性表达意见诉求,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由本单元(本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表决规则示例:比如,加装电梯的单元共12户业主,需要8户(12×2/3,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如果有8户参与了表决,需要6户(8×3/4)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如果有9户参与了表决,需要7户(9×3/4,向上取整)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如果有10户参与了表决,需要8户(10×3/4,向上取整)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如果有11户参与了表决,需要9户(11×3/4,向上取整)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如果有12户参与了表决,需要9户(12×3/4)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面积占比的计算同理)。
4.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以业主自筹资金为主。业主自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政府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和支持。
1.在财政奖补方面,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各区(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2.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3.业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
4.其他社会投资等。
5.问:谁可以代表业主办理加装电梯的各类手续?
答:同意加装的全部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业主代表或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应当按委托约定各自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问: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的公示有什么要求?
答: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小区和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0日(其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完成后出具公示结果说明。公示文本中应当明示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公示期间,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主体应当积极采纳,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对设计方案仍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
7.问:各区(市)加装电梯政策咨询及项目办理推进咨询电话?
答:各区(市)咨询电话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