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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平台公示了胶建安行处字[2022]第044号关于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经查,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胶州市柳州路以东,寺门首路以北施工的华润城九年一贯制学校,施工现场存在基坑边坡未护坡,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电焊人员无特种作业证,宿舍内电线乱接乱拉,高支模架体底部无剪刀撑,外架作业层脚手板未铺设,作业层防护缺失,外架开口部位端头未设置小横杆,剪刀撑未连续设置,塔机防坠器未安装,相邻塔机高低差不足2米等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据介绍,《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