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看热讯:医保无小事,事关你我他!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需知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2022-08-19 16:51:33

自2022年4月1日起,青岛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方方面面都与我们的医保权益和医保待遇息息相关,请您一定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城阳区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障待遇。


【资料图】

一、调整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法定义务。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对政策调整给参保职工医保待遇带来的影响和自身参保缴费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依法及时足额连续缴费,以免影响自身医保待遇。

二、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按照我市原来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我市居民,应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连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资金同步给予参保补贴。对中断缴费的,应对中断期间的年份进行补缴,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9-12月。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我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

我市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险费征缴期执行此规定。即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开始,凡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重新缴费时,在缴纳当年度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后,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只有等到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为了保障参保居民在患病时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请城乡居民务必在集中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明确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执行时间

按照鲁医保发〔2021〕43号、鲁医保发〔2021〕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到全省统一标准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此政策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即自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四、明确跨省向我市转移医保关系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有关规定

参照省文件规定,跨省向我市转移医保关系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均执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即“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以保持几类人员参保政策的连续性。

注:《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5号)文件、政策解读和政策问答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青岛市城阳区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查询。

城阳区医疗保障局友情提醒:请各用人单位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一定当月及时足额缴纳医保费,避免中断缴费后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上述有关政策如果发生调整,以上级调整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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