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向亲朋好友或通过其他途径,借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燃眉之急,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往往在借款时,因借条或合同的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在还款时,双方因对当初约定的不同理解,形成“借贷纠纷”,最后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共同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能否免除还款义务?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能否要回?借贷合同中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多久?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8月30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借贷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志媛律师和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静律师。大家如果有“借贷纠纷”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借贷纠纷”。
案件回顾:2008年1月1日,李某出于投资需要,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李某收到款项后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张XX 3万元整,款项已收到。日期: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年末,李某仍未偿还该借款,张某愤而上门催款催要,并告知因其不讲信用,除了30000元本金之外,还应支付3000元利息。当时李某家中有外人在场,碍于情面,李某立刻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张某33000元。张某离开后,李某越想越气,遂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返还利息3000元,张某拒绝,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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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案中,李某支付3000元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借款合同订立时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但张某催款时提出支付利息的要求后,李某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合同,而该新合同也已因李某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李某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还款性质进行特殊约定,故在本案中被告的还款应当优先偿还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一定要对中途还款进行时间节点的切割,分段计算本金的变化和优先冲抵的利息。
本期问法律师
李志媛律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执业领域:婚姻家事业务、民商事业务、合同法律事务等
律师简介:
李志媛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系理证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大量婚姻家事业务,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擅长企业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查与修改,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刘静律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等
律师简介:
刘静律师具有6年以上律所工作经验,工作认真务实,不放过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因时制宜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灵活机动,依法办案。专注研究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类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坚持无论大小案件在维权方面都应严肃认真的执业理念,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刘静律师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