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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保证食堂收支平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向学生加价收费。
加强自营食堂收入管理方面,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要在每月末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费收入。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收取的伙食费应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学校将上级部门、财政部门安排的食堂补助经费存入教职工个人就餐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向学生加价收费。使用就餐磁卡结算的学校食堂,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磁卡管理。首次发放磁卡应免费,补办磁卡时只能收取磁卡成本费。
自营食堂成本支出管理方面,学校食堂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为学校食堂保障从业人员经费。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设备购置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均不得在食堂经费列支。学校食堂购入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定期对食堂资产盘点清查,及时掌握资产的运行状态。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执行每日出入库制度,确保各类资产物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安全完整。
意见指出,学校食堂要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收支基本平衡,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食堂结余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要加强负债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自营食堂要每月对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监督和考评。各区(市)教体局应每年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定期审计。对伙食质次价高、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