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赏通告
(资料图片)
被执行人:赵利民,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一代B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130603197012180313。
被执行人:赵利红,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假日花园9号楼3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130603197304030405。
被执行人:河北大正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07MJ4K4R。
法定代表人:范永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德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馨乐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543361XG。
法定代表人:赵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苗芳,女,1970年2月26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一代B区26号楼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7002260022。
未履行金额:47035289.39元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5%支付悬赏金。
悬赏事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发布执行悬赏通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悬赏条件:悬赏通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5%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举报电话:0532-83099876(周法官)
本通告有效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如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通告告知,本悬赏执行通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