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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28号处罚决定书关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检查发现,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九水东路以南,汉川路以西,建水路以北地块项目,现场存在消防火灾等安全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记者查询了解到,近日,由于检查发现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问题,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还接到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出的另一张行政“罚单”。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青建罚〔2022〕第085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21日,巡查检查发现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换乘通道内存在步梯临边防护缺失,通道内无照明,临时用电电线拖地等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伍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