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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筑港”)与山东旭鼎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鼎公司”)是一对合作伙伴,旭鼎公司承接过中建筑港的劳务分包。40多岁的郑先生正是受雇于旭鼎公司,而他在工地工作时,意外从3米多高的地方摔落,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处于痛苦中的郑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24万余元。对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旭鼎公司支付郑先生因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中建筑港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中建筑港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劳务分包人的旭鼎公司签订合同,将西法·影星山庄(缦山兰庭)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对方。没过多久,郑先生便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工作中,郑先生站立的木方突然断裂,导致他从3米多高的地方摔落,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治疗27天后终于好转。“我受雇于旭鼎公司,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按法律规定,中建筑港应该与旭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先生说,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累计后需要对方赔偿24万多元。
面对起诉,旭鼎公司方面认为,郑先生与公司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公司也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郑先生在这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公司在其住院期间已经垫付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所以应相应的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旭鼎公司认为,郑先生要求中建筑港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样,中建筑港也认为他们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郑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两家公司的质证意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莱西市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郑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所认为郑先生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郑先生提及的部分费用没有证据佐证,法院认为,郑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确认为215120.26元。
据黄岛区人民法院介绍,本次事故没有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中建筑港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他们已经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旭鼎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扣除旭鼎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2685.26元后,法院判决剩余19万余元应由旭鼎公司全部赔偿,中建筑港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