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商务局获悉,青岛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实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的部署,1月18日研究制定《青岛市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简称“青岛消费14条”),统筹各级财政资金1.4亿元,提振青岛消费、促进商贸流通业复苏发展。14条消费政策,聚焦汽车消费、电商平台、直播电商、新业态新模式、老字号、零售餐饮家电消费、首店招引、农村消费等领域。在山东省10条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4条创新性政策措施,通过打好政策“组合拳”,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培育发展新型消费,抢占新消费赛道。14条消费政策和配套的1.4亿真金白银,预计带动全市消费增长150亿元以上。
附: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印发的《青岛市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决策部署,提振消费信心、稳定消费预期,推动消费全面复苏,在落实好山东省《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及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有关消费政策基础上,就促进我市居民消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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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汽车消费券。延续实施《2022年“亿惠青岛 驾享生活”汽车消费活动实施方案》(青商字〔2022〕22号)汽车消费券活动的相关规定,以云闪付红包形式继续发放汽车消费券。上半年,全市新发放2000万元汽车消费券,支持消费者在青岛市内纳统企业购买乘用车。
二、加大电商平台培育引进力度。推动我市有实力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加快引进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电商大企业。对一季度纳入监测统计实现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在全省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网络零售额再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展直播电商促销。支持各区(市)举办直播电商促消费活动,对参与电商直播专场活动的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快速增长。对一季度组织超过300家企业、举办3场以上直播电商促销活动且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幅前3位的区(市),每区(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依托智慧商圈打造消费新模式。推动传统商圈智慧化发展,对举办50场以上促消费活动且销售总额增幅居山东省前3位的省级智慧商圈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23年新入选的省级智慧商圈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支持首店首发首秀首展。引导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城市更新新区域,发展区域首店、行业首牌、品牌首秀和新品首发,集聚更多国际国内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鼓励各区(市)创新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及首秀、首展活动。鼓励各区(市)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本地开设首店的装修、房租支出等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本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
六、多措并举推动餐饮消费回暖。鼓励餐饮企业抓住春节年夜饭消费黄金档期,推出年夜饭系列预制菜,开展年夜饭到家服务,扩大年夜饭消费。围绕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举办10场以上“青岛食材节”“国际美食嘉年华”等餐饮促销活动,挖掘我市特色地标食材,打响青岛地标食材、特色美食品牌,推介我市餐饮名店、名品、名厨的内涵特色和形象风采,提升我市餐饮消费特色。鼓励我市餐饮企业积极参加省“美食不打烊 欢乐过大年”系列活动,争取省级奖励资金。
七、加快推动会展消费复苏。各区(市)要进一步优化会展疫情防控举措,能办尽办、应办尽办,加快会展审批进度,加大对消费类会展举办力度,持续推出特色消费会展活动。一季度,各区(市)举办的消费类会展活动不少于1场,全市各类会展活动不少于20场。
八、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开展“亿惠青岛消费年”系列活动。活动以“四季”为主题,以购物、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养老服务、休闲农业、数字信息、青岛品牌8大板块为主要内容,全年累计开展600余场主题促销活动。
九、优化市场供给提升农村消费。推动消费新业态下乡,对商贸流通企业、大型生产零售企业、电商企业下沉到乡镇及以下市场开展促消费活动给予补助。
十、着力扩大限额以上企业规模。统筹省级奖励资金,对 2023年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市),根据贡献率分档给予奖励,排名前2位的各奖励150万元,3-5位的各奖励100万元。
十一、推动老字号传承创新。对省级老字号集聚区予以100万元奖励。引导我市老字号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对2023年新设直营连锁店达到5家以上的老字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达限纳统。对生产企业、电商企业新注册零售独立法人公司并实现月度纳统的按规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配套。
十三、支持引进零售餐饮首店。2023年,鼓励零售、餐饮企业在青岛市注册全国全省独立法人首店。对首店引进主体(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配套。
十四、发放餐饮、零售、家电消费券。鼓励各区(市)结合辖区实际,按照“亿惠青岛消费年”总体部署,按季度发放餐饮、零售、家电消费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