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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55号关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检查发现,由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用房装饰装修项目,现场存在动火审批手续不完善、部分安全资料缺少签字盖章、易燃物料集中区域灭火器材设置不足、个别配电箱存在一闸多用、手持机具违规使用两芯线、电缆拖地并与金属管件接触、电工巡检记录滞后、高处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等8项安全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记者调查了解到,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期间由于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安全员擅自离岗未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现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多次被崂山区、即墨区及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其中,2022年即建行处字(2022)第000017号关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中被行政处罚多达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