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今亮点!签好的放弃继承文书,咋就无效了呢? 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公证事务”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23-02-15 15:53:11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资料图】

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公证为何还要让其他继承人到场?没有被起诉我咋还成了被执行人?在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备最高效力,那么公证遗嘱的优势是什么?对于老百姓来说,公证是一个热门话题,出现纠纷后不少环节都需要公证处的介入。2月14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公证事务,青岛市李沧公证处的张红卫公证员和彭玲公证员现场接听市民来电。当天热线响不停,市民来电较多,问题也非常详细,两位公证员都耐心解答市民关于公证事务的问题。

上午9点30分没到,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96663)两部热线电话就响了起来,市民们对公证事务这个话题的兴趣度非常高。“我是家里的老大,因为我们家的情况特殊,老人在世时让我的兄弟姐妹签署了放弃继承遗产的文书,如今老人去世了,我带着前期签署的放弃继承文书去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公证,为什么公证处还说让我的兄弟姐妹到场?”市民陈先生在接通电话后向彭玲公证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都有白纸黑字了,为什么还要其他兄弟姐妹都来呢?”

“老人在世的时候让除您之外的其他子女签订了放弃继承文书,以表明老人去世以后,其他子女是不继承老人的遗产。但是,这个放弃继承文书是老人在世的时候签署,按照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要在继承开始的时候,也就是老人家去世这个时间点以后做出。”彭玲告诉陈先生,老人在世的时候,其他兄弟姐妹做的放弃继承的文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无效的。“公证处让你们所有的继承人到场,是为了询问其他继承人的态度,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改了主意,那么这个遗产继承公证就无法进行。”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在法律效力上是否一致?公证遗嘱的优势是什么?在接线过程中,张红卫公证员就接到了市民陈先生的来电。“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而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备最高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张红卫表示,但是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有其自身的优势。

“首先在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公证员会审核或者帮你起草遗嘱文书,遗嘱格式和内容更为规范、严谨。其次,公证遗嘱具有更好的保管条件,公证遗嘱都是国家档案,不管你的遗嘱丢失与否都可以到公证处查询。第三,公证遗嘱在法院审判过程中采用率更高,因为经过公证程序之后可以避免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质证过程中。”

■问题1

公证处是否可帮忙

证明商标盗用事实

市民热线:市民李先生是某饮食品牌的商标持有人,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该品牌在当地小有名气。近期李先生发现市场上有假冒或变造其商标品牌的餐饮店,李先生多次电话或发函告知这些餐饮店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改正,但有几家餐饮店一直置之不理。李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这几家餐饮店,但起诉需要有证据,李先生询问公证人员,公证处是否可以出具关于这些餐饮店使用相关商标的事实证明?

公证员说法:根据我国的公证法相关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李先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通常会派公证员和李先生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可能存在侵权的餐饮店进行消费,公证员拍摄了餐饮店门头等相关标志的照片,留存了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公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李先生可以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很大概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利于李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2

房产证加名手续繁琐

通过公证能否解决

市民热线:陈先生和刘女士结婚一年多了,感情融洽。在两人结婚前,双方的父母分别出了30万,以陈先生的名义支付首付,在青岛市买了一套房屋,剩余房款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婚后两人慢慢还款。房产证办下来后,只写了陈先生一人的名字,陈先生想把刘女士的名字也加到房产证上,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银行一问,有抵押的房产进行转移登记很麻烦,陈先生咨询公证员,是否可以通过公证处来证明该房子是他和刘女士共同所有?

公证员说法:刘先生可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方式来解决。根据相关法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先生和陈女士可以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抵押合同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这个房子归夫妻二人共有,并约定份额比例,剩余贷款由两人共同偿还。公证处会出具相应的公证书,这样就可以证明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问题3

谁来照顾父亲有争议

能通过公证解决吗

市民热线:张先生的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今年已经70多岁了,且患阿尔茨海默症,不具有自主行为能力。因为牵涉到父亲的收入如何支配、看病住院的费用如何花销等问题,张先生兄弟姐妹4人谁来担任监护人都颇有顾虑,彼此之间相互猜忌,严重影响他们的手足感情。张先生询问公证员,能否通过公证来解决这些问题?

公证员说法:根据相关法规,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公证员可以提供监护协议公证的方案,张先生兄妹四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一人为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负责监督大额资金的使用。公证处会根据他们的协商结果,征询他们父亲的意愿,为张先生他们办理协议公证和监护人资格公证。这样具有监护资格的子女可以持公证书证明毫无顾虑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其他子女也不用担心父亲的收入支配等问题。

■问题4

拿遗嘱办遗产继承手续

为何还要其他子女到场

市民热线:孙先生的母亲去世多年,父亲生前写了一份遗嘱,对自己的财产做了分配。去年父亲去世了,孙先生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可公证处还要让其他亲属过来,孙先生咨询公证员这时什么原因?

公证员说法:民法典实施以后,立遗嘱人立的遗嘱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如果相冲突,是以时间最晚的为准。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手续的时候,需要所有的继承人来确认这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最后一份遗嘱。当这个遗嘱继承人拿着这个遗嘱过来申请公证的话,我们其实就是在做一个遗嘱捡认的程序,会向其他的继承人询问这是否是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如果说是,大家都没有异议的话,我们就按照遗嘱来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

■问题5

自己没有被起诉

咋还成了被执行人

市民热线:李女士之前借了某金融机构20万元,签订合同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公证处的公证员曾告知其,该合同做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时李女士因急着用钱,并没有在意公证的事,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因为某些原因,李女士没能按时还款,最近被通知自己成了被执行人。李女士询问公证员,称自己并没有收到起诉书,自己却成了被执行人是什么原因?

公证员说法:李女士和金融机构之间签借款合同,在公证处做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初在签订合同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公证处的公证员都已经明确告知李女士了。做了这个公证以后,债权文书里边约定的这个债务,如果没有按期去偿还,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就是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这个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在公证处履行相关的程序以后,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拿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李女士没有经过审判程序,直接到达了执行程序,被列为被执行人。

■问题6

离婚时未约定咋分配房产

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市民热线:黄先生与妻子张女士于五年前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对婚后共同购买的某处房屋如何分配做了口头约定,但在离婚协议上并没有做出约定。前段时间黄先生想处理该处房产,但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时受阻。黄先生询问公证员是否有解决办法?

公证员说法:黄先生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房产如何分配做出约定,因此办理房产登记时受阻。黄先生可以通过办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来解决该问题。黄先生和张女士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权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的原件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对离婚时未分割的不动产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取得公证书后,双方就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登记的相关手续,之后该房产就可以正常处理了。

■相关案例

法院请来公证处强制执行底气足

前期,李沧公证处承办了一起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助保全证据的公证,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创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邵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元。后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吴某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减少执行争议,李沧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申请公证机构介入此次强制执行工作,特向青岛市李沧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李沧公证处在接到李沧区人民法院的申请后,依法对主体资格、生效判决以及保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指派两名有经验的公证员偕同法院工作人员等来到被执行的房屋现场。为保证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李沧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对房屋开锁、屋内需要迁出的物品清点核对,并登记造册,整个保全过程仅用两个多小时,确保司法拍卖的房屋全部强制腾空并交付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保全证据,是司法实践新需求,“双剑合璧”既有效避免执行结束后可能造成的相关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维护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又增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保证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公证的特殊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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