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19日讯因20多年头疼一直未能治愈,市民王先生到临沂市中心医院治疗,但在吃完医生开具的四种药物后,就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的情况,被120送医后被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中,半岛网(0532-80889233)记者看到,王先生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将其一纸诉状告知法院。最终经审理,临沂市中心医院被判承担30%责任。
临沂市中心医院(资料图片)
患者20多年头疼到临沂市中心医院就诊
【资料图】
服药后出现头晕呕吐症状
因20多年头疼一直未能治愈,王先生在2022年1月25日到临沂市中心医院就诊,在做了头部核磁共振检查后,2月8日下午王先生拿着报告单到医院开了四种药物,分别是普罗布考片、血脂康胶囊、川芎清脑颗粒、阿司匹林肠溶片。
当天下午4点30分王先生回到家后,先吃了一片阿司匹林,在18点吃完晚饭后又吃了两片普罗布考片、两粒血脂康胶囊、并冲服一袋川芎清脑颗粒。大约1小时后王先生感觉不舒服,就到床上躺下休息。当晚9点王先生起床喝水时,感觉头晕眼前发黑呕吐,呕吐物为咖啡色液体。当晚23点又呕吐一次,仍然是咖啡色液体,吐完后感觉乏力,就睡下了。第二天起床后,王先生仍然感觉浑身乏力,想吃但是什么也吃不进去,只能喝一点稀饭。
坚持3天症状不减轻
患者送医后被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
接下来几天,王先生的症状一直没有减轻,坚持到2月11日,王先生仍然乏力不思饮食。当天晚上23点左右,感觉头晕的厉害,站立时眼前发黑,站立不稳。之后拨打了120急救,在120救护车到来之前又呕吐了两次,还是咖啡色液体,间隔只有2至3分钟。
被紧急送医后,在县医院急诊科,王先生被初步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住院治疗,在住院6天后出院,在家休养5个月后才完全康复。期间花费医疗费3093元左右。
对此,王先生和其家属认为,临沂市中心医院开的4种药物是造成王先生上消化道出血的直接原因,严重侵害了他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将医院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后,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陪护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500元。
法院判决医院诊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
承担30%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临沂市中心医院辩称,院方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一方起诉的数额应当按照责任比例确定。
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表示,经司法鉴定,临沂市中心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上消化道出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最终法院判决,临沂市中心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5180.10元。
7岁男童在医院康复训练摔倒
致九级伤残医院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22年,临沂市中心医院曾出现过护理人员护理不当,导致7岁男童在医院进行康复训练时摔倒致九级伤残的事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10日,7岁的周周(化名)因身体原因在临沂市中心医院处做康复训练,训练时不允许家长进入训练室。训练过程中因医院护理人员护理不周,导致周周摔倒,伤及右肘部,当即办理入院通过检查诊断为右侧肱骨外踝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后,周周受伤部位一直恢复不佳,活动受限。2022年2月份,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周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因多次协商未果,周周家属将医院告至法院,临沂市中心医院辩称,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患者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事发后院方及时汇报并采取救治,手术后继续做康复治疗,由于周周自身体质问题导致了现在的不良后果。
但对于医院的解释,法院并未认可,认为事故发生时周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医院规定家长不得陪同患者进入训练室,因此医院在周周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造成了周周的损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对周周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最终,临沂市人民医院被判一次性赔偿周周及家属21万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临沂市中心医院是临沂市北部集医疗、急救、科研、教学、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其官网显示,医院占地面积118亩,建筑面积20.8万㎡,开放床位2700张,有临床专业45个,临床科室76个。先后被授予改善医疗服务全国优秀医院、山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山东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山东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