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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结算、付款是生意来往的正常程序。一旦某个环节出错,合作就会终止。作为青岛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青岛公司)的合作伙伴,招商局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食品公司)2021年向每日优鲜青岛公司供货了3356628.81元的货品,其中有2227752.54元货款未结清。2022年,招商局食品公司在发送《催款函》催款无果后,将每日优鲜青岛公司告上法庭。经过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每日优鲜青岛公司被判结清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同时退还合作保证金3万元。
2021年7月29日,每日优鲜青岛公司与招商局食品公司签订了《商品采购框架合同》,双方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招商局食品公司将订单中列明的商品,按照指定的交付时间及运输方式送至指定地点,并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个月入库商品货款对账,对帐后,每日优鲜青岛公司需在次月底前向招商局食品公司支付当期货款。
信网了解到,截至2021年11月17日,双方共发生4笔结算单,根据结算单显示,招商局食品公司供货共计3329414.86元。
货供了,货款却没有音信。2022年2月25日,为讨要货款,招商局食品公司向每日优鲜青岛公司发送了《催款函》。在催促下,每日优鲜青岛公司支付了1128876.27元的部分货款,尚欠招商局食品公司2227752.54元的货款。
222万余元并不是小数目,为讨要全额货款,招商局食品公司将每日优鲜青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每日优鲜青岛公司支付2227752.54元的货款,并索赔逾期违约金111,957.74元,主张退还前期支付的3万元保证金。
对于招商局食品公司的起诉,每日优鲜青岛公司并未到庭,也并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招商局食品公司与每日优鲜青岛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框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招商局食品公司依约供货,但每日优鲜青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致使招商局食品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每日优鲜青岛公司应返还保证金30000元。
此外,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招商局食品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周期为三个月的约定,判决每日优鲜青岛公司支付招商局食品公司货款2227752.54元,违约金以2227752.5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