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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 “上市公司” “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保荐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股票交易自查的核查范围如下:情人员;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 承诺函等文件,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截至 2026 年 4 月 23姓名 关联关系 交易日期/期间 入(股) 出(股) 日结余股数(股) 交易对方赵建喆的赵明鹏 1,100 0 1,100 2025.12.11-2026.01.09 父亲 交易对方赵建喆的刘丽华 300 0 300 2025.12.15 母亲 针对上述交易,赵明鹏、刘丽华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主要内容如下: “1、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方长龙股票时不 知悉北方长龙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赵建喆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的分析、对北方长龙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 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北方长 龙股票交易的情形。 为,亦没有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的股票。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北方长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交易,赵建喆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向直系亲属或他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直系亲属或他人作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指示或建议。长龙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北方长龙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其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北方长龙股票交易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主体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