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8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近日出台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明确,将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同时,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 《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在省内承揽工程项目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考核时应对每位主要负责人同时记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每次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四个档次。以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新任职主要负责人的记分周期为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调任另一建筑施工企业任主要负责人的当年记分延续。考核记分周期期满时记分清零,下一记分周期重新开始记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纳入对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内容,并通知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其单位或上级单位,取消所在企业以下评选资格:取消该建筑施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该建筑施工企业参评本年度山西省骨干、优秀骨干和10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等奖项;取消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参评山西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日常监管工作。省外入晋承揽工程企业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记分,由分子公司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