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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9日,省医保局发布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保健康、防重症”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相关通知精神,我省制定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措施,措施从今年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今年3月31日。
持续做好住院治疗费用保障。对新冠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实行“乙类甲管”医疗保障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进一步扩大用药范围。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同时,开通药械采购平台绿色挂网通道,对列入国家及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应挂尽挂。
扩大定点机构范围。对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的,通过签订临时协议的方式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