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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2月8日讯(记者王佳丽)《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怎样规定?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今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近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作出详解。 《实施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搭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框架,完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管辖相关规定,健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及调整相关规定三个方面。 《实施办法》对各种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要求,应当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三是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建筑、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三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四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要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 《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率核定作了规定:一是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二是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初次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四是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