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娟芳)花十几万元购买了停车位,却拿不到不动产权证明,这种“没名没分”的现象即将成为历史。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其中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办法》自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车位纳入商品房管理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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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
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部分车位只能租不能售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即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产权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订立后30日内,买卖当事人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位、车库出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可单独办理产权证书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在《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根据该《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该《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