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经营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为赚取差价,王某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锅炉等),冒充柴油销售给一家矿业公司和一家物流公司。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对外销售100余次,共销售220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案发时,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内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万余元。经检验,扣押油品的酸度、闪点(闭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2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车,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现场查获的油品经过检验系不合格产品,但被告人之前销售的油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参考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检验报告已证明油罐里待售的油品为不合格。被告人购进燃料油来源固定,其明知购进的是燃料油而以柴油名义卖出,既有被告人的供述,又有证人证言及记账凭证、发油报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一直以来均是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了全部犯罪金额,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