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下班后在步行回家途中,遇到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刘某。刘某出于好心,愿意顺路带我回家且不收任何费用。其间,我因摩托车掉入山谷而严重受伤。经查,刘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0毫克,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我的索赔,刘某以其系好意同乘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刘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赵琳琳
赵琳琳读者: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构成要件是:司机之举系出于好意的无偿的帮助行为;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载别人,但也有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因严重观察不周、驾驶措施失当导致重大侵权损害,必须具备驾驶资格这一基本前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也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甚至醉酒驾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明知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却听之任之。其虽然不希望造成他人损害,但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具有间接故意。正因为如此,本案不符合好意同乘条件,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