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的维E洁面乳被处罚
信息新报 四川| 2022-06-10 07:55:32

3月16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苏虎市监处罚【2022】00112号处罚决定书。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生产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的维E洁面乳案,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2021年度苏州市级定量包装商品、商品包装计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维 E 洁面乳[标准净含量:80g,批号或生产日期:20230411 XH200412,批量:13,样本量:10,受检单位: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相城店]经苏州市计 量测试院抽样检验,净含量不合格[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 为 79.0g]。当事人生产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维 E 洁面乳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 年1月26日正式立案开始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维 E 洁面乳[标准净含量:80g,批号或生产日期:20230411 XH200412,批量:13,样本量:10,受检单位:苏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相城店]经苏州市计 量测试院抽样检验,净含量不合格[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 为 79.0g,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2021) 第苏市监管计量发[2021]7 号 3133 号],当事人在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该批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的维 E 洁面乳 [标准净含量:80g,批号或生产日期:20230411 XH200412] 2 共生产了 600 支,已全部销售到苏州纳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是 7.3 元/支,货值金额共计 4380 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定量包装商品(商品包装)计量检验不合格移送处理 函及抽样单、计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何倩的身份。

5.对何倩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维 E 洁面乳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复印件、检验记录复印件,证明维E洁面乳生产、检验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复印件,证明维E洁面乳的销售情况。本局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向当事人依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苏虎市监处告字〔2022〕00067 号),告知当事 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实际净含量不合格维 E 洁面乳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 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 3 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 3500 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苏州市协和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郑正华,注册资本750万,住所:苏州高新区嵩山路238号。(记者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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